规章制度

规章制度

牙克石农林实验实训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制度

发布日期:2024年05月13日 09:26    作者:牙克石农林实验实训中心     点击:

为了加强对牙克石农林实验实训中心国有资产管理,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,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,提高资产营运效益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,保障和促进中心各项事业发展,根据财政部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和《呼伦贝尔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牙克石农林实验实训中心实际情况,制定牙克石农林实验实训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如下。

一、固定资产内容

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,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(其中: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),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。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,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(如家具、课桌椅、图书等),作为固定资产管理。

二、资产的购买

1.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增加,由使用部门提出,中心主任审批上报学院校资产管理处,以待批准后购买。年度预算没有但使用部门又急需的办公设备,按预算变更程序申报,经批准后购买。

2.采购计划制定采用先下后上,上下结合的程序。各部门因工作需要,先填写《物品购置申请单》,经相关负责人签字,报中心领导审批后在购买。

3.购买的物资要及时入库。资产管理员或物品保管员要签字入库,凭票据给予付款结算。

4.购入、调入的固定资产,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出售单位的帐面原价、调拨价等记帐。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,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价值凭据记帐。

三、资产的登记与建帐

1.中心固定资产按学院校规定配备国有资产管理员,统一管理中心的所有固定资产财产帐。

2.固定资产管理员要根据资产购入、入库情况,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要求做好资产总台帐工作,真实准确,做到帐帐相符(资产台账与财务台帐相符),帐物相符(资产台帐与入库物品相符)。

3.物品保管员要及时做好中心资产的入库工作,并做好资产领用的登记工作。保证入库帐目与出库帐目相符。如临时使用,要负责及时收回,妥善保管。

4.各部门、班级、教职工在中心办公、教育教学所需的用品,按规定的标准,到物品仓库办理登记手续,领取物品。

5.维修工作人员从物品仓库领取资产后,做好资产领用维修单的登记工作,服务对象做好签名,明确实物的去向情况。维修工作人员对签名后的资产领用维修单要及时上报物品保管员,物品保管员要做好统计汇总工作。

四、资产的核查管理

1.中心的资产实行定期核查管理制度。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开学初的资产管理登记情况,结合教学工作中资产的增减情况,建立新的台帐。以一个学年为单位时间,在学期末建议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部门、教师个人负责的财产进行核查并在学年末做好资产的盘点工作。

2.资产使用者与部门对中心配备的设备用品有责任进行日常管理,保证资产的完整,并做到与资产登记册相符。

3.教职工因工作岗位变动,资产使用人、存放地点变更时,使用人应及时通知固定资产管理员,及时办理资产清交手续。教职工调离或退休时,办公室应通知固定资产管理员(包括图书管理)为其办理资产清帐手续。

4. 固定资产管理员每学期初对资产进行登记,期末对资产进行验收。

五、资产的报损、报废与维修

1.因达到使用期限报废的固定资产和损坏不能使用的资产,使用者要及时上报固定资产管理员。固定资产管理员上报中心领导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登记,并及时回收、更换。固定资产管理员每年定期将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情况进行汇总,经中心领导小组检查核实,报主任批准后,填写资产报废报告单,写好固定资产报废报告,上报学院资产管理处批准后再行报废处理。

2.未经允许,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学校的一切资产。

3.综合办公室对中心资产要执行平时与集中相结合的维修制度。为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,平时维修人员要及时维修、更换。量大、影响面广的维修集中在寒、暑假进行,确保办公、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。

4.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自然损坏,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维修或更换,因失误或人为造成损坏、丢失的,应酌

情赔偿。

六、资产的出租出借

中心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,如特殊需要,具体参照学院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八条实施。

七、资产的赔偿

1.中心资产是国家财产,为教育教学服务,中心教职员工无偿使用,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办法。对非正常损坏和遗失的公物,照价赔偿。

2.班级资产包括课桌凳、电教、语音设备、玻璃门窗等,开学时按班级实有人数与教学需要进行配备,并对全中心各班的资产进行登记,期末对班级资产进行验收,有意损坏者照价赔偿。

3. 学生宿舍中设施设备,学生无偿使用,有意损坏者照价赔偿。

4. 体育器材、实验器材、电教设备、图书、教学设施等,全校师生有责任妥善保管和爱护,人为损坏要酌情赔偿;

如果丢失要照价赔偿。

5. 中心师生应爱护学校花草树木,严禁随意采摘,有意损坏使花草树木致残者按原价的两倍赔偿。

6. 校园内一切建筑与设施都为学校中心资产,每个师生都有责任爱护与保管,如故意损坏者照价赔偿。

八、其他事项

本制度中未尽事宜参照学院《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实施。